【偷盜】是什么?佛教偷盜戒的標(biāo)準(zhǔn)及果報
偷盜是什么?
偷盜,又叫不與取,十惡業(yè)之一,即偷拿或盜取人家的財物,占有人家沒有給的東西。凡以騙取、竊取、強(qiáng)奪、霸占、吞沒、坑蒙拐騙等各種手段占有他人的財物,都是偷盜的行為。據(jù)六舊《華嚴(yán)經(jīng)》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說,偷盜之罪能令眾生墮于三惡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種果報,一為貧窮,二為失財不得自在。
在一般人的觀念里,總以為不偷盜在五戒當(dāng)中,應(yīng)該是很容易受持的一條戒,因?yàn)樽约簺]有偷盜的性格和行為,殊不知這條戒其實(shí)是最難受持的。例如:桌上的一杯茶,別人沒有說要給你喝,你就拿來自己飲用;人家園中的一朵小花,你認(rèn)為漂亮,就擅自把它摘下來插在頭發(fā)上;辦公室里的原子筆,順手帶回家里使用等,這都叫不予而取。
佛教偷盜戒的標(biāo)準(zhǔn)
盜戒的毀犯,也有輕重之別,具備六個條件,便成不可悔罪:
一、他物——他人的財物。
二、他物想——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。
三、盜心——起偷盜的念頭,亦即存有偷盜的預(yù)謀在先。
四、興方便取——假借種種方法,達(dá)成偷盜目的。
五、值五錢——所盜之物,價值五個錢。這是佛陀比照當(dāng)時印度摩羯陀國的國法而制。國法偷盜五錢以上,即犯死罪,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,亦成重罪不可悔。五錢究有多少價值,殊難衡定,唯據(jù)明末讀體大師考核,相當(dāng)于三分一厘二毫銀子;又據(jù)藕益大師研究,則為八分銀子。
六、離本處——將所盜的財物,帶離原來的位置。但此中包括移動位置、變動形狀、變更顏色等等,凡是以盜心使物主生起損失財物之想者,皆稱離本處。
不論是自身不與而取,教人不與而取,或派遣他人為自己不與而取他人的財物,皆為偷盜;獲得五錢以上的贓物者,即成不可悔罪。
如果物主不同意,不論用什么手段,騙取、竊取、強(qiáng)奪、霸占、吞沒,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,皆成重罪不可悔。除了合理的利潤(五戒優(yōu)婆塞除了不得漁獵、酤酒、屠宰、販毒、走私、賣淫、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,可以販賣,也可以耕作),不得謀取他人的財物。
無論是地面上、地面下、水面、水中、高處、低處、樹上、空中、動物、植物、礦物、行動中的、靜止中的一切財物,不論是國家的、私人的、佛教的,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(quán)者,皆不得偷盜。除非是無主系屬的糞掃物(拉圾類的拋棄物),取之無罪。試舉數(shù)例:
如果以盜心盜人,擔(dān)人置肩上,兩足離地,犯不可悔罪;盜心拐騙,使人行過兩復(fù)步,亦不可悔罪。
如果以盜心偷盜牛羊驢馬等四足動物,以繩牽引,行過四復(fù)步,即犯重罪不可悔。
水中有木筏,盜心留其一部分,使之離筏落后,值五錢即犯不可悔罪。
水中物盜心取離水面或使沉水底,值滿五錢,成不可悔罪。
空中有主的鳥,銜他人之物去,盜心期待,犯中可悔;盜心奪得值五錢,犯不可悔;若有野鳥銜物飛去,盜心期待,犯不可悔;盜心奪得,犯中可悔(此非以物得罪,而以盜心結(jié)罪)。
盜心取舍利,犯中可悔(因舍利不能以價值計算);恭敬心取舍利者無犯(舍利在律中及《阿含經(jīng)》中的原義是尸骸,今所相傳,皆以焚化尸骸所得的堅固子稱為舍利子)。
經(jīng)卷法器,一切三寶用品,莊嚴(yán)財物,皆不得盜,若盜值五錢,皆犯不可悔罪。
一切稅,不得偷漏,若漏稅,值五錢成不可悔罪。其中包括各項國家法令所規(guī)定的稅捐,乃至今日的郵件,在印刷物中夾帶書信,或以印刷物達(dá)成傳遞書信的目的,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現(xiàn)款,皆算偷稅,皆犯盜戒,滿五錢,成不可悔罪。
盜戒的范圍,也包括損壞他人的財物在內(nèi),這是所謂“損人不利已”的惡作劇,如果存心使他人蒙受財物的損失,不論采用何種手段,只要造成損壞的事實(shí),所損財物若值五錢,即得重罪不可悔。
盜戒的輕重分別是這樣的:資值五錢或過五錢,重罪不可悔;盜不足五錢,中罪可悔;作偷盜方便而未達(dá)成偷盜目的,下罪可悔。漏稅或損壞,罪責(zé)與偷盜同科。
依佛法,不得以任何理由,如饑餓、疾病、天災(zāi)人禍、孝養(yǎng)父母、供給妻兒等,而行偷盜,若行偷盜,一律成罪。如有困難,可以求乞,受人布施者無罪,借而不還者,犯盜罪。
但是盜戒之中,也有開緣: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;得到對方同意,或以情感深厚,知彼必將同意而;暫時借用而取;以為他人之所拋棄而取;或因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而取者,無罪。
佛教偷盜的果報
《正法念處經(jīng)》云:“云何偷盜樂行多作?報有三種:謂地獄受,若現(xiàn)在受,若余殘受。彼偷盜業(yè)樂行多作,墮于地獄、畜生、餓鬼;若生人中,則常貧窮;若得財物,畏王、水火、劫賊因緣,具足失奪,不曾得樂。彼偷盜業(yè),得如是等三種果報。”
《正法念處經(jīng)》卷十一記載,偷盜之人命終之后,墮大焦熱地獄、大叫地獄、黑繩地獄和眾合地獄。
《佛說六道伽陀經(jīng)》云:“圣賢凈行師,所有財寶等,若貪若偷盜,而墮大號叫。若諸偷盜業(yè),感大火燒身,叫喚出大聲,是名大號叫。”
《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(jīng)》云:“五者從獄中來出,隨所負(fù)輕重償債,或有作奴婢償者,或作牛馬騾驢駱駝償者,或作豬羊鵝鴨雞犬償者。諸禽獸魚鱉之屬,皆是負(fù)債者,經(jīng)言債不腐朽所謂也。今見有下賤畜生之屬,皆由故世宿命貪利,強(qiáng)取人財物所致也。畜生勤苦如是,見在分明。慎莫取他人財物。”
《大方廣佛華嚴(yán)經(jīng)》云:“偷盜之罪,亦令眾生,墮三惡道。若生人中,得二種果報:一者貧窮,二者共財不得自在。”
《佛說大乘菩薩藏正法經(jīng)》云:“又非處者,謂偷盜之人感大富果,無有是處;若偷盜之人感貧窮果,斯有是處。又非處者,謂離偷盜之人感貧窮果,無有是處;若離偷盜人感大富果,斯有是處。”
《佛為首迦長者說業(yè)報差別經(jīng)》論述,“復(fù)有十業(yè),能令眾生得少資生報:一者自行偷盜;二者勸他偷盜;三者贊嘆偷盜;四者見盜歡喜;五者于父母所,減撤生業(yè);六者于賢圣所,侵奪資財;七者見他得利,心不歡喜;八者障他得利,為作留難;九者見他行施,無隨喜心;十者見世饑饉,心不憐愍,而生歡喜。以是十業(yè),得少資生報。”
《佛說灌頂七萬二千神王護(hù)比丘咒經(jīng)》云:“慎莫作偷盜,偷盜非好名。貪心取他物,后報作畜生,以償其宿罪,輪轉(zhuǎn)靡不經(jīng);出入不自由,鎖械其身形。得善無惡緣,戒神常擁護(hù),梵天說神策,吉祥不相誤。”
在《分別善惡報應(yīng)經(jīng)》亦載有十種惡報:一、久結(jié)宿怨,二、恒常疑慮,三、惡友隨逐,四、善友遠(yuǎn)離,五、破佛凈戒,六、王法謫罰,七、恣縱豫逸,八、恒時憂惱,九、自心不樂,十、死入地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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